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在使用数字进行编号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电话号码、汽车号牌等。
这是为了简明。
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3G手机、“5·27”事件。
这是为了遵从习惯。
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应采用汉字数字。
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应采用汉字数字。当然,“四五十岁”不能写成“4510岁”。
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形式的词语,应采用汉字数字。《三国演义》肯定不能写成《3国演义》。
这是为了遵从习惯。
在选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均可的情况下怎么办呢?
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我觉得,在文艺作品中,这种情况使用汉字数字得当。如:“一个人吃了一个馒头”比“1个人吃了1个馒头”得当。
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选用阿拉伯数字。如;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选用汉字数字。如: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类别相同(比如都是表达年月日时间的数字),或者两数字在上下文中所处的层级相同(比如文章目录中同级标题的编号),应选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不同,或所处层级不同,可以选用不同的形式。这是同类别同形式的原则。
还有“可以混用、必须混用”的情况。
避免相邻的两个阿拉伯数字造成歧义。如“高三2班”“高三(2)班”不写为“高32班”。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财务文件中可同时采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如:“2008年4月保险账户结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五七五零(0.015750%)”“35.5元(35元5角、三十五元五角、叁拾伍圆伍角)”。
关于阿拉伯数字的使用,“用法”规定:
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连接号“~”或“—”。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如果省略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会造成歧义,则不应省略。如“400—429页”(省略),“13万元~17万元”不写为“13~17万元”(不省略)。
“年”“月”可用“-”替代,但年月日不完整时不能替代。如:“2008-8-8”,但“8月8日”不写为“8-8”。
四位数字表示的年份不能简写为两位数字。如“2023年”不写为“23年”,不然就跑到东汉了。
月和日是一位数时,可在数字前补“0”。如“1997-07-01”。
计时方式既可采用12小时制(注明上午、下午),也可采用24小时制。
“时”“分”也可用“:”替代。如“14:12:36”。
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应采用间隔号将月、日分开,并在数字前后加引号。如:“3·15”消费者权益日。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在同一行中,避免被断开。
竖排文字中的阿拉伯数字按顺时针方向转90度,旋转后要保证同一个词语单位的文字方向相同。
关于汉字数字的使用,“用法”规定:
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时,两数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年份简写后的数字可以理解为概数时,一般不简写。如:“一九七八年”不写为“七八年”。
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汉字数字表示时,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日的数字隔开,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如:“一二·九”运动。如果不用间隔号,有可能被误解为一月二十九日。
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用作计量时,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书写形式为“〇”。如:“95.06”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九十五点零六”。“公元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公元二〇一二年”。
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同时使用时,“用法”规定:
如果一个数值很大,数值中的“万”“亿”单位可以采用汉字数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如“我国1982年人口普查人数为10亿零817万5288人”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不能同时采用两种数字。如:“4000”可以写作“四千”,不能写作“4千”。
“用法”中蕴含着一些原则。
简洁醒目:数字的主要功能是计量和编号,这两个功能都要求信息的传递效率,因而用到的数字越多,就越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因为阿拉伯数字比汉字数字简短。
遵从习惯:汉字数字是中文书写系统中的固有符号,其使用历史比阿拉伯数字要悠久得多。在不影响信息传递效率的前提下,使用汉字数字可以让文本整体更好地保持中文文字系统的统一美感。而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包含阿拉伯数字一些名称,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不再改为汉字数字。
追求一致:在使用两种形式均可的情况下,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尽量做到一致,至少做到局部一致、同类一致。
不生歧义:如果不同的数字形式在表意时清晰度有差别,应根据需要选择表意清晰、准确的形式。如:“他在等晚1点的航班。”“他在等晚一点的航班。”后一句可能会发生歧解。
在具体实践中,不同原则之间会发生抵牾。可以根据作品的实际情况,想办法避开不利因素,或选用适用原则多的数字形式,而不应该选用明显违反某个原则的数字形式。
我最近写了一本书,其中有一句话:“演了99场,最后一场放在12月31日。”“99场”使用阿拉伯数字简明,“最后一场”使用汉字数字得当,但这样写不符合同类别同形式的原则,我就把“最后一场”改为“末场”。
再如:“一岁”“三岁”使用汉字数字得当,“21岁”使用阿拉伯数字更简明,“40岁左右”“40多岁”亦可使用汉字数字,“四五十岁”“四十几岁”必须使用汉字数字。权衡后,年龄统一使用汉字数字,这样就符合了同类别同形式的原则,不够简明的只是个别的。
【作者简介】贾凤翔,曾获河南省高等院校毕业统考汉语言文学专业全省第一名,进修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现为许昌市老干部大学文学教师。在小说、散文、戏剧、影视、曲艺、诗歌、文艺评论、历史研究、书法、音乐、摄影、演讲、表演诸领域均曾在国家级、省级发表作品或获奖。出书三十余本。系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中国散文家协会会员、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河南省曲艺家协会会员。名列《中国当代文艺家辞典》。博客被新浪总部评为全球十大新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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